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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期海护航】期货民事案件中的经验教训

来源:中期协发布    时间:2015-06-15    浏览:3684次

【期海护航】期货民事案件中的经验教训

2015-06-10 

案例3:王某某与秦润期货有限公司、郑某某期货交易纠纷案

关键词:擅自交易 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 代客理财 居间

文书编号:(2013)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3号

说明:本案例依据的判决为二审判决书

原告郑某某诉称:2010年1月18日,其与秦润期货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秦润期货)签订《期货经纪合同》。秦润期货后将其交易密码透露给业务员王某某,致使王某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交易,造成损失50 307元。事后,秦润期货推卸责任,王某某虽于4月8日书面承诺赔偿,但未付款。其认为两被告构成侵权,王某某是秦润期货员工,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50 307元,利息6 000元,并承担诉讼费。

被告秦润期货辩称:1.王某某不是其员工,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,王某某为其居间人,双方签订有《期货居间合同》,其与王某某签署的《和解协议》、郑某某签署的《客户声明》对此均可证明,王某某向郑某某出具书面承诺属于个人行为,与秦润期货无关,相关责任应由王某某承担;2.关于王某某代客操盘行为,深圳市期货行业协会已经进行了处理并公告;3.郑某某针对秦润期货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事实上,郑某某收到账户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后,由于其本人泄密或未及时更改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。

被告王某某辩称:郑某某所诉财产损失与其无关,请求法院驳回。理由是:1.其与郑某某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;2.其是秦润期货一员,受指派履行义务,导致郑某某财产受到损害的是公司行为而非其个人行为;3.其出具的书面承诺无效,因为损失不是由其造成的,其受公司指派开展业务,相关赔偿应由公司承担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:1.郑某某签署的《客户声明》显示,郑某某经王某某介绍到秦润期货开户,知晓王某某为居间人而非秦润期货正式职员,也知晓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代客操盘;2. 2010年2月1日至3日,郑某某账户进行了频繁期货交易,亏损42 200元,并产生手续费4 053.65元,两项共计46 253.65元;3. 4月7日,王某某向郑某某出具《承诺书》内容为:“因本人未经郑某某同意自行动用其资金操作其期货账户,造成亏损约人民币伍万元,对此损失,本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!”4.王某某与秦润期货的劳动仲裁庭外和解协议表明,双方为居间业务关系,不存在劳动关系,王某某不是秦润期货员工;5.庭审中,郑某某称其开户后未修改过交易密码,同时出入金均由王某某操作。

法院判决及理由:1.在本案中,王某某的身份为秦润期货的居间人,郑某某收到交易密码后未及时更改,导致被他人使用,秦润期货已进行风险提示,且无证据证明秦润期货泄露其交易密码,对此,秦润期货对郑某某损失无过错,郑某某向秦润期货权利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;2.王某某作为居间人,擅自使用郑某某账户进行期货交易,造成损失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且王某某出具了书面承诺。判令王某某给付郑某某人民币46 253.65元及利息,驳回郑某某其他诉讼请求,本案受理费由王某某负担。

王某某上诉称:请求撤销其给付郑某某赔偿及利息,诉讼费用由郑某某承担。主要理由是:1.没有郑某某授权,其无法登入和使用郑某某期货账户;2.其出具的书面承诺,是受到秦润期货勒令的情况下作出的,目的是安抚客户,减少影响;3.秦润期货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,只签居间合同,变相用工,非法展业,居间合同是不得已签署的。

秦润期货答辩称: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, 适用法律正确, 应予维持。

郑某某答辩称:1.王某某自行交代了有其账户密码,对于擅自交易损失,王某某书面赔偿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;2.其提起的是侵权之诉,秦润期货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处理并无不当。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不予支持。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某某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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