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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期海护航】期货刑事案件的思考与启示

来源:转自 中期协发布    时间:2015-07-21    浏览:3341次

【期海护航】期货刑事案件的思考与启示

2015-07-20 

思考与启示

以上7个案例中,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,其罪名不同,刑期不等,罪名涉及合同诈骗罪、集资诈骗罪、挪用公款罪、贪污罪、盗窃罪,刑期从有期徒刑1年直到无期徒刑,有的还被判处罚金,剥夺政治权利。虽然罪名、刑罚各不相同,但这被告人的犯罪目的相差不大,主要是想获取期货交易保证金,借此弥补此前交易亏损,或者赚取交易盈利,或者窃取不义之财。这些被告人最终东窗事发,身陷囹圄,教训沉痛,值得所有投资者思考并引以为戒。通过这7个案例,投资者在参与期货交易时,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。

启示1:正确认识期货交易风险特性,合理运用期货进行风险管理

对于具体投资者而言,期货是进行投机、获取投机收益的工具,也能够用于进行套期保值,对冲生产经营中的价格风险,还可以用作确定价格的标准或参考。由于期货特殊的交易方式,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时,虽然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,但也承担着较高的风险。

以上案例中,有的投资者,如案例1中的周某甲,正是因为没有正确认识到期货及期货交易风险,才导致在发生巨额亏损后铤而走险,以违法犯罪手段获取期货交易的保证金,继续进行交易,最后不但失去人身自由,而且在民间借贷中连累家人。其实,周某甲从事聚丙烯生产或销售,在客观上具有套期保值需求。如果周某甲在进行期货交易时,以套期保值,规避价格风险为目的,避免过度投机,有效控制风险,及时止损,周某甲肯定不是现在的处境。

周某甲的教训警示投资者,在进行期货交易时,务必做好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,量力而行,使用相对空闲、宽松的资金进行交易。如果在亏损的情况下挪用其他资金或者使用借款进行交易,将放大资金杠杆,并承担更高的风险。

启示2:平和理性地处理交易损失,避免赌徒心态

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发生损失在所难免,需要以正确的心态对待处理。在以上案例中,投资者最终被判刑,其根本原因之一是在期货交易损失发生后,不能以理性、平和的心态进行处置,反而用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寻求解决之道,甚至为害他人。案例1中周某甲如此,案例3中王某甲更是如此。王某甲以借贷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发生亏损,无力偿还时,如就此停止,不以期货交易高额回报为诱饵募集资金,则其所涉纠纷性质上可能只是民事借款纠纷,不会构成集资诈骗,最终失去人身自由,但王某甲的实际行为恰恰说明其不但未能做到以相对理性、平和的心态处理期货交易亏损,还越走越远,酿成人生的悲剧。

启示3:不要相信期货交易能够带来高额回报的宣传

期货交易风险较高且客观存在,无法消除。投资者在参与期货交易时,一定要对此有清醒的认识。案例3中王某甲、案例4中吴某某,之所以能够进行集资诈骗,一方面是因为二人精心宣传的结果;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仍有投资者在参与期货交易时,风险意识不强,相信关于期货交易能够获得高额回报的宣传。两个案例中,作为被害人的投资者在参与王某甲、吴某某组织的活动前如果进行必要的入市前准备,树立相应的风险意识,就不会上当受骗。对此,投资者应当引以为戒。另外,投资者认为确实需要委托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进行交易的,可以考虑选择具有合法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期货经营机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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