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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监会查处瀚宇投资内幕交易及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案

来源:鑫鼎盛期货    时间:2012-12-14    浏览:3021次

 2011年8月,证监会对甘肃瀚宇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瀚宇投资)内幕交易及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。近日,证监会对此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    经查,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ST皇台)拖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(以下简称长城资产)贷款本息4043.65万元。2010年12月9日,长城资产通过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将上述债权公开拍卖,瀚宇投资以1610万元竞拍成功。2011年1月28日,瀚宇投资实际控制人夏自强代表瀚宇投资与ST皇台签订协议,约定由ST皇台向瀚宇投资支付1674.18万元后免除余款2467.65万元。2011年1月29日,ST皇台发布公告,称及时清偿对瀚宇投资的债务,可豁免本息共计2467.65万元,并计入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营业外收入。2011年1月28日,夏自强指令瀚宇投资员工宋某使用瀚宇投资账户买入“ST皇台”4,900股,金额59,945元,实际盈利21,591.43元。
    瀚宇投资与ST皇台签订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事项属于《证券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(三)项规定的“公司订立重要合同,可能对公司的资产、负债、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”的重大事件,构成了《证券法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(一)项规定的内幕信息。
    瀚宇投资作为债务重组事项的直接参与方,知悉内幕消息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。夏自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根据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,证监会决定:对瀚宇投资处以5万元罚款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夏自强给予警告,并处以3万元罚款。
    另查,瀚宇投资还利用其员工宋某、李某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,盈利139.03万元,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八十条“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”的规定。根据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,证监会决定:责令瀚宇投资改正违法行为,对瀚宇投资没收违法所得139.03万元,并处以同等额度罚款,对夏自强给予警告,并处以3万元罚款。综上,证监会决定:责令瀚宇投资改正违法行为,对瀚宇投资没收违法所得139.03万元,并处以144.03万元罚款,对夏自强给予警告,并处以6万元罚款。
    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,在近年来证监会的持续打击下,内幕交易案件呈现出主体日趋多元、行为更为隐蔽、复杂程度提高等特点。本案就是一起单位内幕交易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交织的案件。瀚宇投资作为债务重组事项的直接参与方,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,并非法利用其员工账户买卖证券,违法意图明显,性质恶劣,应依法予以惩处,以切实维护市场“三公”原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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